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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泰平安旅游保险网,江泰平安行旅游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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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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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一个案例,新一站与江泰的一场官司。建议仔细阅读判决书,也许对您走网经营有帮助。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首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民初22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9号楼1至12层101。

被告: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路大厦A座2楼。

诉讼记录

原告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公司)与被告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站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安楠,被告新一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劲、赵国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476265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

2.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立即删除和屏蔽在;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5.被告在公开媒体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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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成立于2000年6月16日,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国内第一家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2008年8月28日,原告第4476265号

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有效期2008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第36类):保险经纪;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金融服务;不动产中介;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经纪(截至)。原告业务范围广泛,有近五万家客户,曾圆满完成南水北调、京沪高铁、风云二号C气象卫星等重大项目的保险经纪服务。原告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提供专业支持,曾获得&34;称号。原告经过多年经营,业务遍及全球,获得诸多荣誉。涉案商标经过原告多年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以&34;名义对外宣传,使用&34;标识网页有十余个。被告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持续侵权范围广、时间长、规模大、后果严重,原告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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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新一站公司辩称:原告的部分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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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1.被告使用的名称不会与原告的商标构成混淆,因为被告网站上仅使用江泰二字,而原告的商标包含江泰、拼音及图形,因此无论是在商标称呼上,还是在文字内涵上均不构成混淆。2.被告展示信息的方式不会让人误认为其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或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被告有自己的商标&34;,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呈现,网站分为六部分:首页、个人和家庭保险、企业和团队保险、省心赔、保险学堂、诚信资质,前三部分为销售页面,原告截取的页面在保险学堂部分,该部分无任何产品销售信息,只是对保险行业及产品进行介绍,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上已有的公开信息,所以不会引起混淆。3.被告在接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删除了相应的转载信息。4.被告未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嫌欺诈。被告网页中使用&34;二字只是为了一般用户了解行业信息,未用于商业用途。综上,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及其涉案注册商标情况。

2000年6月8日,江泰公司成立,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21492.8万元,营业期限:2000年6月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6月6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经纪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08年8月28日,原告第4476265号

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有效期2008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第36类):保险经纪;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金融服务;不动产中介;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经纪(截至)。

二、被告及其被诉侵权行为

2010年12月24日,新一站公司成立,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11760万元整,经营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1月1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安楠向北京市华夏公证处申请对&34;涉及江泰公司内容的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在被告有&34;、&34;、&34;、&34;、&34;、&34;、&34;、&34;、&34;、&34;等十余个网页中使用&34;标识。2017年11月20日,北京市华夏公证处出具了(2017)京华夏内民证字第1503号公证书。

2017年12月2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安楠向北京市华夏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在百度中输入&34;,有很多被告公司的负面新闻网页。2018年1月5日,北京市华夏公证处出具了(2017)京华夏内民证字第1671号公证书。

2017年12月2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安楠向北京市华夏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网页显示原告公司获得诸多荣誉,经营范围涉及旅游保险、少儿保险、意外保险、女性保险、养老理财、健康保险、汽车保险、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行业保险、教育行业保险、旅游行业保险等。2017年11月20日,北京市华夏公证处出具了(2017)京华夏内民证字第1503号公证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涉案商标注册证、原告的涉案商标获得的相关荣誉和证书、原告对涉案商标进行使用和进行广告宣传的相关证据、公证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案争议焦点:1、被控标识使用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2、被控标识、域名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

一、被控标识使用行为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其网站网页上突出使用&34;文字,该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被告江泰公司商标与原告的涉案商标

中的&34;二字相比,文字、读音相同两者无差别。被告经营范围与原告涉案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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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使用的范围属于同一类别。被告在其生产经营和宣传过程中,大量使用&34;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告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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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控&34;标识使用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因此,若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使用在其商品中,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即导致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包括混淆的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就本案而言,首先,原告江泰公司持有的第4476265号

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次,被告新一站公司在企业网页经营中使用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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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是保险经纪、保险、经纪,而被告新一站公司经营范围是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二者经营范围基本相同。

&34;江泰"标识,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江泰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因此,被告新一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被告新一站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34;标识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江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新一站公司使用含有&34;字样的标识在其公司网页中进行宣传和营销,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新一站公司应立即在其经营活动中和在其网站上停止使用&34;字样。关于江泰公司要求新一站公司在公开媒体上刊登

裁判要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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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476265号

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中使用&34;字样。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网页中使用&34;字样。

四、驳回原告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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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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